中国政府会取消对本国软件的保护吗?
正当国内软件厂商翘首以待《软件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出台,期望给予国产软件以更多的保护之际,近日的一则消息不啻于一道晴天霹雳。
据路透财经8月12日报道,在面临国际压力和国内批评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已经取消了一项软件采购政策,这项软件采购政策据称对微软等西方公司采取了歧视态度。
早在去年底,人们就广泛预期国务院会出台一项新的政策,要求各部委和国有公司采购的软件产品必须含有一定比例的国产软件。传闻称,国产软件的最低采购比例将在50%至70%之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市场。目前中国的软件产业正在迅速成长,市场规模已达数十亿美元,而其中政府采购的规模约占1/4。
路透财经引述一位中国政府官员的话说,“这是一项带有歧视性的政策,像甲骨文、微软这样的公司已经在中国设立了研发甚至生产中心,你可以说它们的软件也是国产的。”他表示,新的规定将要求政府购买正版软件,而不是盗版软件,并要求采购时优先考虑国内产品。理论上说,国内产品也可以包括微软、甲骨文、SUN、SAP等公司生产的产品。这位没有透露姓名的官员还称,“新的规定将使政策变得更加宽松,从而淡化了国内产品和外国产品的区别。”
这则消息出来后,国内各大媒体纷纷进行了转载,在业界引起了极大的震动。信息产业部信息产品管理司软件处、全国信息化标准委员会对媒体的答复颇为含糊:目前并没有听到这方面的消息。
在日前由博客中国、新浪科技联合主办的“本国软件界定与采购问题专家研讨会”上,本报记者得到了最新的消息。据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分会秘书长邹卞透露,在“本国软件”界定和政府采购问题上,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的工作还在进行当中,到目前为止,没有新的进展。
“据我了解的情况,这个消息是不实的。”当初曾参与《政府采购法》起草工作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所长助理刘俊海也认为,跨国公司的“院外活动”要从根本上改变《政府采购法》对本国产品进行保护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可能的。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更认为这是某些跨国公司单方面的想法,并不是事实。他还称,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中国即使全面加入世贸组织,也不应该在政府采购中放弃对本国软件的保护。
微软的产品算不算“本国软件”?
在研讨会上,来自IT界和法律界的十几位著名专家学者,将关注的目光更多地放在了“本国软件”该如何界定这个问题上。
据刘俊海介绍,当初制定《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对如何界定“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也有争论,所以后来干脆就没有写,只是说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许多业内人士指出,本拟订于去年底出台的《软件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一拖再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本国软件”定义范围颇费思量,既要大力支持国货软件采购,又要考虑到外资企业在内地开设的软件合资企业的实际。而从去年开始,美国官方机构及软件巨头就不断游说、施压,希望该办法出台后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商业利益。
倪光南院士认为,不能因为一个外国公司在中国注了册,交了税,有投资,在中国实现了产业化,就认定这个公司的软件产品是中国的“本国软件”。以微软公司为例,上述这些条件它都具备,如果按此“准则”来界定,Windows和Office将成为“中国的本国软件”,于是,世界各地销售的Windows、Office也将理所当然地成为“中国的出口软件”了。显然,这种结果是违背常理的,因而导致这种结果的“准则”也是不合理的。既然上述“准则”不合理,那么我们应该采用什么“准则”呢?倪光南院士举了美国的例子:美国国会曾通过一个《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联邦政府采购要购买本国产品,即在美国生产的、增值达到50%以上的产品,进口件组装的不算本国产品。如果采用“增值”准则,将不在乎企业的所有者,也就是说,任何在中国的企业,它在中国开发的、增值达到50%以上的软件,都可以成为“中国的本国软件”。
如果按照这种“增值”准则加以考察,像微软公司的Windows和Office软件是在美国开发的,它们的零售价约为1000元和3000元人民币,在中国仅仅做了刻录光盘、进行包装等工序,其在中国的增值约为10元人民币,只占产品价值的1%和0.3%。很显然,微软公司主要产品的增值是在美国实现的,Windows和Office软件应该是美国的“本国软件”,在中国销售的Windows和Office软件应该是美国在中国的“出口软件”。
倪光南院士认为,采用“增值”的准则可以合理地界定“本国软件”,而这又是发达国家早已实行了的,我国进行仿效,不会受到任何质疑。
这种“增值”准则,也得到了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博客中国主持人方兴东,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所长助理刘俊海,原微软中国副总裁、原红旗Linux副总裁刘博等人的支持。
政府必须采购本国软件符合WTO框架协议
随着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人们常常对一些问题感到困惑:我们是不是可以对本国的软件产业进行某种支持?《政府采购法》对国产软件的保护会不会被人说成是违反WTO原则?
对此,倪光南院士等人认为,政府采购必须采购本国软件的规定,符合WTO框架协议。加入WTO并不等于立刻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因为加入WTO并不等于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GPA),只有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后,才应该对政府采购市场放开。GPA仅对签字成员方有效,我国在2年后才会谈判是否加入GPA。而在加入之前,根据国际惯例,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扶持本国产业。
微软等国际厂商认为,政府采购产品应以质量定优劣,应当考虑产品易用性和平台之间的兼容性,这样才能物有所值;也只有这样,中国电子政务才能真正与国际接轨,实现电子政务的初衷。与会专家学者认为,这种标准在商业采购上无可厚非,但是在政府采购层面,由于涉及到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的问题,是不适用的。而且,即使是商业采购市场,也存在一个反垄断的问题。
“我主张对本国软件加大保护的力度,对于国外的软件,应该把重点放在限制它滥用垄断地位,限制它进行不正当竞争。”姜奇平的观点代表了与会大多数人的意见。刘俊海指出,加快制定《反垄断法》已是当务之急。方兴东更是认为,反垄断是中国软件业崛起的第一步。
保护本国软件并不等于保护落后,而是要给处于成长期的本国软件业一个与国际巨头竞争的机会。金山副总裁葛柯说,政府采购对政府,对国内的软件产业都是一个双赢的局面,对政府来讲他能够以优惠的价格,节省外汇买到软件产品,同时也促进了本国软件产业的发展。
永中科技总经理曹参认为,政府应该保护本国软件,本国软件也需要政府的保护。但无论是否有政府的保护和扶持,本国软件厂商都要努力做好自身产品,不断加强产品创新性,提升企业及产品的竞争实力,才能够参与到国际竞争中去。这是解决所有问题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