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国软件及相关产业综合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厅(局)、统计局、各计划单列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三十九条"将软件产品产值和出口纳入国家有关统计范围,并在信息产业目录中单独列出"的要求,掌握软件产业发展情况,更好地落实国务院对我国软件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提高中国软件产业在国内外的影响,同时为我国软件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及时、准确的统计信息,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决定建立我国软件及相关产业综合统计制度,并从2002年开始试运行。此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由信息产业部负责。
附件:软件及相关产业综合统计制度
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主题词:建立 软件 统计 通知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 2002年1月24日印发